社會系系友會

社會學系系友會第一屆理事名單(2025.11.9 理監事會議決議)

理事長:鄭雅菱
常務理事:鄭雅菱、陳柏屼、李心文
理事:鄭雅菱、陳柏屼、李心文、石玉華、楊先懿、蘇致亨、朱芷、李侑謙、柯昀青
監事:范瑞君、曾嬿芬、吳嘉苓
常務監事:范瑞君

台大社會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系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建立臺大社會學系系友的聯繫、促進系友交流,以及協助臺大社會學系的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建立系友聯繫平台,促進系友之間的交流與相互支持。

二、提供系上學生生涯發展,包括定期在系上辦理職涯講座、實習與諮詢管道。

三、提供精進系務運作的意見與建議。

四、協助募集資源,促進系務與系友會務發展。

五、其他有關促進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下列其一資格者:

  1. 所有曾入學臺大社會系(所)之畢業或肄業學生(含輔系、雙主修)。
  2. 服務或曾服務於臺大社會系(所)之教職員工。

二、永久會員:符合前項資格,並一次繳足二十年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母系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公司行號(社團法人),並在該年度贊助則該年度享有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一項第一至二款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始為正式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二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3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3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繳交當年常年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具學生身份者減半)。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臺幣壹千元(具學生身份者減半)。

(二)永久會員:一次性繳足新台幣兩萬元整,其後終身免繳。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41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東亞三校社會學系學生暑期交流工作坊,於8月20-23日在京都大學舉行。此次一共有台大、京都大學、首爾大學三校社會系學生共29篇論文發表,盛況空前。本系由林孟瑢、鍾瑋芸老師帶隊,大學部學生陳怡安、關之杰、林可婕、林泊瑋、莊于靖、陳思捷、林宗洧、謝宛榆、林昀萱,碩士班學生楊書菡、柯盛文,以及來本系修習東亞社會比較研究的法籍交換生Laura Blanchard與日籍交換生Ai Yanagawa參與。

走進校門,綿亙了十多年的交流與回憶重新凝結於夏季濕熱的京都,真好,第十六屆的East Asian Junior Sociologist Workshop (EAJW) ,三校師生又再次聚首京大!

自2009年起,台灣大學社會學系與京都大學社會學系率先開啟了東亞年輕世代的學術交流。隨後,韓國首爾大學的加入更使這項交流更加多元豐富。每年暑假,三校學生齊聚一堂,以論文發表與在地參訪的形式,分享研究成果並深入了解彼此的社會、文化與當代議題。今年由京都大學舉辦,本系由林孟瑢、鍾瑋芸老師,帶領十三位學生參與交流,吳嘉苓、林國明老師也出席共襄盛舉。

由Stephane Heim老師所帶領的京大團隊,安排了兩天精實的參訪行程及專題演講。首先,我們參訪了宇治市的Utoro Peace Memorial Museum,立命館大學產業社會學部的孫片田晶(Aki Sohn-Katada)教授負責導覽,並且安排我們與兩位曾參與抗爭的韓裔日本人阿嬤進行對談,深入瞭解這個因日本殖民及戰後軍事建設而出現的韓裔日本人聚落,以及他們過去與現在所面臨的歧視。接著,我們回到京都市區,探訪Jigashi Kijo以及Sujin District(Buraku),原先曾是韓裔日本人的聚集地,後來如京都藝術大學的新建,逐漸使得地景與居住族群產生改變。

第二天早上迎來的是由首爾大學社會系Chang Kyung-Sup教授所帶來的專題演講「壓縮現代性的邏輯與風險:東亞與其外」,分享了他所著的兩本書中,對於東亞社會壓縮現代性的觀察,演講後的Q&A非常熱烈,如社會系老朋友落合惠美子教授、李芊老師、吳嘉苓老師及諸多學生都積極提問,Chang Kyung-Sup老師也無所不答。下午我們則是走訪了西陣的織物公司Okabun Orimono,公司職員從西陣織的歷史發展、產業分工,到面臨經濟轉型所萌生的策略逐一為我們仔細介紹。驚喜的是,我們也見到了高齡七十歲仍在手工織作的匠人,以及透過引入程式編碼的新科技來創作西陣織的女職人。

工作坊的第三、四天,則由三校師生所帶來的論文發表,主題橫跨教育、勞動、政策、社會運動、性別、家庭、科技等,最後由三校的教授進行圓桌論壇,京都大學的Stephane Heim、Asato Wako,首爾大學的Keong-Suk Park,Yunkyu Sohn,以及台大的林孟瑢、鍾瑋芸等老師,不僅對於工作坊的學生發表給予評論,也同時鼓勵學生在社會學的汪洋大海中,連結更多方法上與主題上的可能性。

四天的工作坊在豐盛的晚宴,以及會場中此起彼落的交談聲中結束。或許,工作坊的師生都盼望著,往後的某一日能夠與此次熟識的友人再次碰面,如同安排首日導覽的孫片田晶老師,其實十幾年前還在京大就學時,是參與過工作坊的學員哪!

謝謝今年夏天的美好回憶。讓我們,相約在明年夏天,台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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