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

博士班課程資訊

時程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第四學年 第五-六學年 第七學年
上學期修「公共議題」與「質化方法」;下學期修「量化方法」 擇定指導老師 於本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修滿30學分 於本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進行資格考 申請論文大綱考試 提交一篇期刊或專書論文;於本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進行博士論文口試

課程規劃

博士班學生應於修業3年內,修滿必選修課程30學分,包含必修科目9學分,選修科目21學分。;於三年半完成資格考;並在論文口試之前提出一篇做為第一作者的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

※博班生應於畢業前,修畢碩士班開設之「古典社會學理論」與「當代社會學理論」兩門課程,課程學分計入博士班應修學分。若在入學博士班之前尚未修習過兩門課程,得延遲一年舉行資格考。若在其他教育機構修習過類似課程,得由課程委員會認定後予以抵免。

必修課程名稱、學分及建議修習時間如下:

課程名稱 必選修 學分數 研修年級 備註
公共議題與社會學專題 3 博一上  
高等質化方法 3 博一上  
高等量化方法 3 博一下 三校輪流授課
師生研究討論一* 1 博一上 不計入畢業學分
師生研究討論二* 1 博一下 不計入畢業學分
學術倫理課程 6小時 學位考前完成  
※「師生討論一」、「師生討論二」不計入畢業24學分內;惟與指導教授開授「專題研究」合併計算,得計入畢業學分中的系外選修3學分。

選修課程

  1. 至少有9學分為本系碩士班或博士班所開設課程(不包含指導教授開設之「專題研究」),否則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2. 應從以下五大領域中任選兩個領域,每個領域修習一門課程:
    • 社會網絡與巨量資料
    • 政治社會學
    • 人口、家庭與階層
    • 科技與社會
    • 全球化與亞洲比較研究

研究指導

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洽請指導教授,並於註冊時提出經指導教授同意之證明。指導教授以在本系所任教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為原則,必要時得敦請本系所以外教師指導,但須另洽請本系所教師共同指導之。

研究生洽請指導教授時,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修指導教授所開之課程。
(2)、論文題目為指導教授專攻或與其專攻相關之領域。
(3)、指導教授同意為論文指導前,得要求研究生提出具體之研究計劃。

前項之研究計劃應包括研究動機、研究目的、文獻探討、研究方法、研究大綱及參考資料。

(4)、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論文指導表(表格)

研究生得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如有異議得經系主任同意更換。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徵求系主任同意後停止論文指導:

(1)不接受指導教授建議選課或寫作論文。
(2)長期失聯且無正當理由。
(3)未徵得指導教授同意即更改論文題目。

資格考/博士候選人資格

  1. 博班生應於修業3年半內完成資格考試。如有生育情形者,完成資格考年限得延長一學年,如何特殊情形,得經研究所委員會同意,延長年限一學期。
  2. 資格考科目應選擇兩個專長領域為選考科目,由指導教授建議經研究所委員會核可,始為有效。
  3. 博士班資格考之用意在於確保對於選定的社會學領域之研究文獻,有廣泛而深入的理解,形成專業研究者之基本素養。各科考試之舉行以八小時現場應試,為了因應科技變遷,以及更多元化的考科需要,經指導教授、研究所委員會召集人、系主任之同意,得採可出版之期刊文獻回顧文章或其他形式進行。
  4. 若因論文研究方向改變,擬變更考試科目時,應由指導教授建議,研究所委員會同意,始得變更。
  5. 申請資格考流程及注意事項:

A、八小時筆試:

(一)與指導教授討論,確認資格考科目及時間。資格考科目應選擇兩個專長領域為選考科目,由指導教授建議經研究所委員會核可,始為有效。
(二)前往系辦公室申請資格考,確定考試時間。

    • 若該科目已有召集人(請參考下註),由系辦提供考生考古題與既有書單,並連繫該召集人。
    • 若該科目未有召集人,在徵詢考生意見下由研究生委員會確認召集人。

(三)考生與召集人討論並確認此次資格考書單。召集人應於考試日兩週以前,將該書單、命題委員(一人)及閱卷委員(一人)名單提交研究生委員會確認。資格考每科之命題委員二人,並增加閱卷委員一人,三位閱卷委員中至少一人為校外委員。命題及閱卷委員,經本系研究所委員會建議,由系主任聘任。
(四)召集人應於考試日兩天前,統整該科目資格考題目後提供系辦。
(五)資格考評分標準如下:極佳90分以上,佳80-89分,可70-79分,劣69分以下。資格考分數為三位閱卷委員總分平均,達70分以上即為通過。
(六)閱卷委員應於考試日後兩週內將考試成績告知系辦,系辦搜集完三位閱卷委員成績後轉知召集人。再由召集人向考生宣佈結果。資格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應予以退學。

B、可出版之期刊文獻回顧文章:

(一)文獻回顧論文召集人為資格考考科召集人。論文原則上中文字數兩萬字內,為對該主題關鍵文獻的評述,針對現有文獻提出批判性回顧,據此提出新的研究議程。撰寫方向由博士生與考科召集人議定。此外,考生應擬定與文獻評述相關的研究所課程大綱,大綱需包含課程概述、課程設計原則,以及十五單元的閱讀文獻。課程大綱應附於文獻評述論文之後,一併呈交。
(二)考生與考科召集人討論,確認文獻回顧文章題目及繳交時間,由召集人建議經研究所委員會核可,始為有效。
(三)前往系辦公室申請資格考,確定繳交文獻回顧文章時間。
(四)召集人應於繳交日兩週以前,將文獻回顧文章題目、閱卷委員(二人)名單提交研究生委員會確認。三位閱卷委員中至少一人為校外委員。召集人可以與博士生議定閱卷委員人選,惟最終名單需由召集人向研究生委員會提交獲同意後報聘。
(五)繳交論文後,三位閱卷委員在三週內,就文獻回顧文章的整體表現以百分制閱卷。評分標準如前述,平均達70分以上即通過。第一次審查結果未通過者,學生必須根據召集人和兩位閱卷委員建議修改,修改完成後再次提交審查。第二次審查仍未通過者,予以退學,不得改採另外之資格考形式。

    ※各科考試之舉行以八小時現場應試,為了因應科技變遷,以及更多元化的考科需要,經指導教授、研究所委員會召集人、系主任之同意,得採可出版之期刊文獻回顧文章或其他形式進行。

    博士論文大綱考試

    完成資格考並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方得申請論文大綱考試。考試委員由五至九人擔任,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其中系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博士論文口試

    1. 博士候選人完成論文大綱考試後,方可申請論文考試。
    2. 博士候選人於申請論文口試時應提出一篇經有嚴謹審查制度之期刊或經兩位以上審查者匿名審查之專書論文(需為入學後發表且為第一作者),始得進行口試。

    論文考試委員會由委員五至九人組成,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其中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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