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移住──臺灣高山原住民的分與離

講題:強制移住──臺灣高山原住民的分與離

講者:葉高華(中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主持人:翁哲瑞(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時間:2024/3/5 12:30-14:00

地點:台灣大學社會與社工系館R319

紀錄人:黃科量(臺灣大學社研所博士班)

本場講座主講人葉高華老師介紹他最新出版的專書《強制移住——臺灣高山原住民的分與離》。葉高華老師指出,大規模強制遷移高山原住民主要發生在1930年之後的短短十年間。他特別提到了1930年和1942年的兩張高山原社分佈圖,顯示了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和南投縣信義鄉的高山原社幾乎消失的重大變化。

對於這種大規模移住現象,原住民社群和相關研究提出了日本陰謀論的解釋。例如,排灣族耆老認為他們在1914年的“南番事件”中,抗日行動最為激烈,日本深恐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於是採取各種手段移住原住民。泰雅族耆老則認為,他們的族群最晚向日本人投降,令日本感到最為頭疼,因此對他們採取分散移住的措施。布農族的田野訪談顯示,官方擔心原住民力量過於集中,因此採取分散移住的政策。葉高華老師認為,陰謀論有明確加害者而通俗易懂,又符合二戰後政治正確的抗日敘事框架,因此在社會中普遍流行。

然而,葉高華老師批評「日本陰謀論」,犯了倒果為因的錯誤。他主張,集團移住政策可能有其他更重要的目標,但政策執行的方法連帶產生了分化原住民的結果。換言之,分化原住民的後果是來自於副作用,甚至是非意圖後果。

在學術研究中,有兩種不同的解釋。矢內原忠雄主張是「資本主義化」導致了強制移住,即殖民統治者為了協助資本進入山林,驅趕高山原住民下山。而松岡格則認為是「地方化」導致了強制移住,即集團移住是原住民社會被「收編為地方」的必然過程。

葉高華老師認為,這兩種派別的解釋都傾向於命定的結果,無法想像歷史可能走向完全不同的局面。他指出,對於根本性因果力量的迷戀使得他們採取某種普世的進步法則來解釋歷史進程。相反地,他在專書中主要採取事件史分析的方式,關注事件如何導致結構轉型。

葉高華老師指出,瞭解霧社事件發生前後的轉變是解釋強制移住的關鍵。1930年10月,爆發霧社事件,134名日本人與2名本島人遭到殺害。1931年12月,〈理蕃政策大綱〉公布,正式將「移住山腳」列為政策目標。

在霧社事件發生之前,官方以原住民現居地為中心劃設保留地,平均每人3公頃。若當地人口超出保留地容納量,則會將多餘人口移往其他保留地。因此,若無霧社事件,歷史走向將大不相同:多數原住民部落將繼續留在傳統領域,僅局部交換人口。然而,〈理蕃政策大綱〉實施後,原先的保留地規劃全數翻案。例如,內太魯閣地區原本規劃數千人原地保留,但從1935年至1941年,全部撤離。同樣地,郡大溪左岸的布農族郡社群原本也規劃全部原地保留,但在1934年遭到全部撤離。

殖產局山林課領導的保留地規劃為何翻案?葉高華老師提出可能原因是,主導機關改為理蕃部門,導致政策翻案。然而,事實上,即使理蕃課不滿意山林課的土地區劃,也只計畫進行微調,而非全面推翻。

這個改變的關鍵在於岩城龜彥。他受聘於理蕃課,協助進行蕃地開發調查。他的到來與霧社事件發生時機相遇。如果沒有歷史機遇的幫助,他算是外來者,沒有足夠正當性來推翻原有的規劃。由於台灣總督下令全面檢討理蕃政策,因此他得以有更多發揮的空間,將水田中心主義納入〈理蕃政策大綱〉。

1932年3月,岩城龜彥宣布改變蕃人土地調查的方法。之後,理蕃課引進了另一位水稻至上論者:平澤龜一郎。兩人皆將白米視為文明的象徵,認為將原住民移至水田開發,將使他們「全部達到享受文明恩澤的境界」,以及「逐漸生活得更像所謂的文明人」。葉老師指出,在「雙龜合體」後,水田中心主義主導了後續的理蕃政策,導致大量高山原住民走向通往山腳的不歸路。

葉高華老師提醒,水田化和山腳型移住路線在1930年代能夠取得優勢,完全是出於歷史的偶然。若非霧社事件導致總督府全面檢討政策,或者岩城龜彥的任職時間與之錯開,歷史可能會走向完全不同的方向。

移住計劃遭遇了兩大阻礙。首先,原住民的抵抗導致僅有略高於一成的計劃實現率。其次,土地取得成為更大的挑戰,需要與土地所有者進行協商。儘管移住計劃大多未能實現,但將3萬餘人移至山腳種植水稻的路線仍得以延續。為了獲取正當性,理蕃部門進一步搭配日本「國策」推動移住計劃,以協助日本在南台灣發展熱帶栽培業為由,爭取移住所需土地。然而,隨著1941年日本入侵東南亞,直接控制熱帶經濟圈,對臺灣的熱帶栽培業不再感興趣,最終導致移住計劃戛然而止。

葉高華老師指出,上述歷史機遇的發展凸顯了資本主義化和地方化單一因果分析的局限。雖然集團移住政策配合了國策計劃,但未積極引入資本來開發林野地。另外,原住民保留地劃設計劃因霧社事件而改變,顯示地方化非必然。關於日本陰謀論則缺乏證據支持。葉高華老師解釋,原社舊有勢力的瓦解主要是移住計劃的副作用。受到土地取得限制,原社被分散到不同的水田地點,導致一個非預期後果:原先關係密切的原社互相遠離,原先關係疏遠或敵對的原社則合併,難以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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